2024年深圳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
2024-08-26 10:18:02 来源:深圳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等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及深圳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构建“多元资助体系”,大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每一位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凡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均可得到一定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此外还有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3759856,83759861
传真:0755-83757324
电子邮箱:zhaosheng@szcp.edu.cn
学院网址:www.szcp.edu.cn
招生网址:zhaosheng.szcp.edu.cn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投诉。
联系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755-83751261
传真:0755-83757324
电子邮箱:jw@szcp.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24年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深圳城市职业学院授权深圳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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