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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深圳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4-08-26 10:18:02 来源:深圳城市职业学院

      深圳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深圳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845

      第五条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路1号;邮政编码:518116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为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广东省内考生按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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