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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河南城建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25 16:53:38 来源:河南城建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河南城建学院(英文译名:HenanUniversityofUrbanConstruction),国标代码11765。学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邮编467036。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积极对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质量显著的应用型专业体系。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决议,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变化,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招生就业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学校在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内编制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河南城建学院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也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对于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相同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录取排序成绩排序,并对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退档,则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对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依录取排序成绩递补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在河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九个省、区安排有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美术类录取分数线以上。

      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其中河南省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文化课成绩×7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3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的计算办法执行。

      山西省录取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分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美术成绩×40%)排序录取。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照各省所规定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外语类专业(英语)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非外语类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但由于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大学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两个语种,故凡被录取考生应当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大学外语必修课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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