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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浙江省)

    2017-05-16 14:48:13 来源: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2017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浙江省招生代码:0128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省属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浙江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各专业学费:软件技术、光通信技术、通信技术、智能监控技术应用、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移动应用开发、物联网应用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等八个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快递运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邮政通信管理等五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两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普通类)。

      2.住宿费:学院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共分为四个标准,分别为:1600元/年;1280元/年;1200元/年;960元/年,住宿费的收取按学生实际入住寝室的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3348,0575-88052795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亭山路474号

      4.邮政编码:312016

      5.E-mail地址:zs@zptc.cn

      6.院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陈兴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院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浙江省)

      第十八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浙江省2017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相关录取规则,对符合我院章程要求且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分专业(专业类)按总分排序,专业排序名次在学院该专业(专业类)缺额计划数以内的(含缺额计划数),予以投档;对于投档考生,学院逐一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交录取意见。

      2.对于同分考生,按照浙江省2017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3.我院2017年面向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安徽、甘肃、云南七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院”、“学院”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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