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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振华:同工同酬恰恰是自由市场的基础

    2009-11-01 19:54:29 来源:网络资源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应该加强起草和实施禁止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劳工立法,把同工同酬等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建立一个文明的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

      据悉,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重庆晚报》10月28日)

      这一立法动议,指向的是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愈演愈烈的、以待遇不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就业歧视现象。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待遇歧视的主要表现为性别歧视;在中国,还有一个极具特色的表现是,从事同样工作的工人因身份的不同而遭遇待遇上的歧视,比如,在很多行业,员工被分为三六九等,具有“正式”编制的员工与非正式合同工待遇上存在巨大的差别。

      此类现象,违背了国际劳工标准。过去的近六十年时间里,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了八项基本劳工标准。同工同酬原则是基本要求之一,有两个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一是1951年制定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其二是1958年形成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今天,同工同酬原则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普遍理解和认同,我国也于1990年批准了第100号公约,于2005年批准了第111号公约。

      然而事实上,这两个公约在我国长期内都没有被有效执行。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原因之一是这些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甚至,一些打着自由市场旗号的观念认为,对劳资之间的外在干预是违背自由市场理念的,只要不采取强制性手段,任何为劳资双方接受的劳动协议都是合理的,劳工完全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拒绝被雇佣的方式来对抗歧视,认定企业对劳工进行歧视并施加干预是不应该的。另外,监督这些标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在现实中非常困难,企业总会有种种非常具体的理由为自己的歧视性行为辩护。

      以自由市场理念的名义对抗同工同酬原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这种观念其来有自,历史上也曾代表了一种主流。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个著名的宣言——《费城宣言》,这个宣言扭转了此类理念的泛滥,把对劳工的权利保护上升到了人权的范畴,其中的一些观点如“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已经被国际劳工界广泛接受。

      在劳动力市场里,劳资之间交易的不是劳动时间,而是劳动者的权利。尽管权利的标准存在国家和社会的差别,但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和共识是广泛存在的。共识的基础在于,片面地看,工人各自接受各种待遇标准,只与劳资双方相关,且并没有违背自愿原则。但是,普遍地看,只要允许歧视性的待遇存在,受歧视者就不仅仅只是某个单个的劳工,而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因此,在现代社会里,是不能允许歧视存在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缺失了这些基本共识的市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其实不过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而已。中国式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时间不长,对真正的自由市场的理解有时比较表面化,建设一个真正的市场体制,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应该加强起草和实施禁止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劳工立法,把同工同酬等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建立一个文明的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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