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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教育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0:01:50 来源:四川教育学院

      四川教育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学校招生工作“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09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四川教育学院(SichuanCollegeofEducation)

      学校国际代码:50937,在川招生代码:5882

      第二条办学地址:东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

      西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成人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

      第四条录取规则

      1.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计划数的110%,男女比例不限。

      2.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3.同一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业:专业、文化成绩双上线后,根据考生志愿,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余专业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影视表演(汽车商务形象)专业身高要求(以体检表为准):男1.75米(含)以上,女1.60米(含)以上。

      5.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6.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参照以上规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师范类各专业的考生应无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艺体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学院奖贷助学金制度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州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专项特困生伙食补贴等。

      第八条凡以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国家相关法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邮编:610041

      电话:028-66020008、028-85561412网址:www.sci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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